“自愿放棄社?!奔影鄾]有加班費 企業制定規章需合理合規
1月25日,福建省福清市一名公交司機突發心梗,不斷捶胸,但他堅持駛離主干道靠邊停車,保護了一車乘客安全。福清市華平汽車運輸有限公司負責人薛先生說:“有兩個乘客幫忙報警,但司機經搶救無效死亡,公司現在配合家屬做好善后工作?!?br />
然而,在公交公司與陳師傅家屬商議賠償問題時雙方產生了分歧。親屬對三年前公司讓陳師傅簽訂的自愿放棄社保的協議產生了疑問,“陳師傅所在的汽運公司曾讓所有員工簽署自愿放棄社保聲明書,每月給500元補貼,因此陳師傅不能認定工傷,公司稱出于人道主義只能賠償10萬元?!睂Υ?,汽運公司領導梁先生回應:“是員工不愿意上社保,目前在和家屬協商中?!?br />
1月28日,福州市人社局回應,即使沒參保,只要情況屬實,員工家屬申請,認定工傷沒問題,待遇要用人單位出。同時,有關部門啟動工傷認定程序。1月29日,福清市華平汽車運輸有限公司表示,將按照相關標準賠償司機家屬123萬余元,并將負責逝者“身后事”。
“自愿放棄社?!弊鳛殡[性條款,在勞動力市場中存在已久。但“存在并不等于合理”,工傷保險不是員工“自愿放棄”企業就不繳的。
首先,為員工繳納包括工傷保險在內等相關的社保,是企業的法定強制義務,是不許“自愿”放棄的?!豆kU條例》明確規定,用人單位要“為本單位全部職工或者雇工繳納工傷保險費”。該條例還規定,如果不繳納,要“由社會保險行政部門責令限期參加,補繳應當繳納的工傷保險費”。
但在現實中,五險一金的社保是由單位、員工共同繳納,有些企業為了減輕自己的用工成本,就利用員工法律意識不強、對社會保險的長期作用認識不足等問題,以聲明書等方式要求員工“自愿放棄社?!?。
這樣一來,用工單位省了些小錢,勞動者到手的錢似乎也多了些,但這會讓勞動者“裸奔”在工傷、未來無法養老等風險之下。從合同法角度來說,以單方面制訂的“霸王條款”,讓員工“自愿放棄社?!?,違反了法律的強制性規定,在法律上是無效的。
其實近些年來,為了加強員工管理,大部分公司都相互效仿,出臺了很多不合理甚至違法的企業規定,搞得內部怨聲載道。那么這樣類似的不合法不合理規定,我們常見的還有哪些呢?
工作中哪些常見的規定不合法
遲到早退“罰款”
一般而言,遲到早退幾分鐘,并不會給企業帶來多大的經濟損失,畢竟上班還有“摸魚”的時候。像應對這種情況,做一點小小的處罰是應當的,也是必須的。但HR作為人力資源管理者,也一定要有分寸,如曠工半天扣一天的工資,這就是極其不合理還違法的?!秳趧臃ā返谖迨畻l規定:工資應當以貨幣形式按月支付給勞動者本人。不得克扣或者無故拖欠勞動者的工資。所以這個“度”該如何掌握要掂量好。
業績未達標給予侮辱性處罰或扣工資
根據《關于貫徹執行〈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法〉若干問題的意見》第56條規定:雙方當事人約定的勞動者在未完成勞動定額或承包任務的情況下,用人單位可低于最低工資標準支付勞動者工資的條款不具有法律效力。所以無論勞動者有沒有完成目標,只要你還是認真上班了,那公司就應當支付勞動者薪水。更不可因為業績未達標,給予員工生理或心理上的處罰,如我們前段時間報道的“吃死神辣條”、“互扇耳光”、“跪地爬行”等。這些帶有侮辱性的行為,都是違法的。
加班不給加班費請假反扣3倍工資
《勞動合同法》第三十一條規定:用人單位應當嚴格執行勞動定額標準,不得強迫或者變相強迫勞動者加班。用人單位安排加班的,應當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向勞動者支付加班費。雖然很多企業并沒有執行加班予以加班費的規定,但也會予以調休來補加班的時長,除此之外,員工請假也應按照正常規定來,斷不可隨意克扣工資。
簽訂不繳納社保協議試用期不繳社保
根據《勞動法》第七十二條規定:社會保險基金按照保險類型確定資金來源,逐步實行社會統籌。用人單位和勞動者必須依法參加社會保險,繳納社會保險費。同時《勞動法》第21條和原勞動部《關于貫徹執行〈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法〉若干問題的意見》的相關規定:試用期應當是在勞動合同中約定的,員工和用人單位一旦建立勞動關系就必須要為員工繳納社會保險。為員工繳納社保是一個企業最基本的責任與福利,不能因為小利而失了大義。
辭職未提前通知單位扣工資
勞動者享有取得勞動報酬的權利。勞動者提供了勞動,用人單位應當支付勞動報酬,解除勞動關系時雙方應當結清工資。工資作為正常勞動所得,在無法定情形下,用人單位無權扣除工資?!秳趧雍贤ā返谌邨l規定:勞動者提前三十日以書面形式通知用人單位,可以解除勞動合同。勞動者在試用期內提前三日通知用人單位,可以解除勞動合同。
合法有效的規章制度如何制定
在回答這個問題之前,需要明白懲戒的目的并不是為了讓員工不好過。而是為了規范、指引勞動者的行為,使企業的經營管理能夠有序進行,從而為企業創造更大的價值收益。
所以,企業的規章制度應當結合企業的行業特點與勞動者的崗位要求等因素,且要明確懲戒的程度,在不違法的情況下做到盡量合理。那么如何去制定呢?這里有三點一定要注意:
規章制度的內容既要合法更要合理。規章制度的內容,應符合國家法律、行政法規及政策規定,其中有關勞動基準、勞動保護、勞動條件、勞動報酬及員工的其他福利待遇的規定,不得低于法定最低標準。在實務中最常見的就是,很多用人單位規定,入職不滿三個月的不能辭職。這樣的規定與法律相沖突,即使制定了也不合法。勞動者辭職的,在試用期提前三天通知,正式用工期提前三十天通知即可。
確定規章制度的內容要履行協商的程序。根據《勞動合同法》第四條第(二)款的規定:用人單位在制定、修改或者決定有關勞動報酬、工作時間、休息休假、勞動安全衛生、保險福利、職工培訓、勞動紀律以及勞動定額管理等直接涉及勞動者切身利益的規章制度或者重大事項時,應當經職工代表大會或者全體職工討論,提出方案和意見,與工會或者職工代表平等協商確定。在規章制度和重大事項決定實施過程中,工會或者職工認為不適當的,有權向用人單位提出,通過協商予以修改完善。
用人單位制定的規章制度要向勞動者公示:根據《勞動合同法》第四條第(四)款規定,用人單位應當將直接涉及勞動者切身利益的規章制度和重大事項決定公示,或者告知勞動者。 宗禾